1,喝酒都有什么規(guī)矩啊
中國人很注重勸酒和敬酒,和領導吃飯要依官位大小敬灑,或者從最尊者依次敬起!和長輩吃飯亦是此理!
1。別人給你倒酒的時候你要用手指尖輕輕扣桌子是表示感謝2。別人站起來給你敬酒你也要站起來3。要是跟別人干杯要一口喝完
各個地方應該不同吧,而且規(guī)矩都是有領導或者長輩或者客人的時候,兄弟朋友們喝酒規(guī)矩太多反而顯得不親近一般來說領導隨意我喝完,千萬別領導或長輩都干杯了你卻象征性的泯一口敬酒先從最尊敬的客人開始然后順時針或逆時針挨著來,千萬別我看你順眼先跟你喝,他我不熟最后來。。。而且無論敬酒還是應酒對領導或者長輩都應該雙手捧杯以示尊敬碰杯表示干杯,就得一口悶(小酒杯)別人敬過酒,自己也得回敬我們?yōu)o州人喝酒還有一個規(guī)矩就是:屁股一抬,喝了重來,就是講喝酒就得坐著喝,就算敬酒站著敬也得坐著喝,顯得大家親熱。
2,喝酒有什么規(guī)矩
規(guī)則比較多,各地可能有差別。比較一致的大概有:
1 主動性。 下級、晚輩、男士等先敬上級,長輩,女士等。
2 一對一性。一般一個人一次敬一個人。戀人,夫妻等也可一起敬他人或 一次被敬。主人、領導,長輩等也可一次敬多人(如敬全體)。
3 除飲料、或淡酒(啤酒、米酒等),一般喝酒都是敬別人或被敬時喝,不獨飲。
4 敬酒可以雙方隨意喝或干(喝完杯中酒),但一般宜對等量喝,或晚輩、下級、男士主動多喝。
5 喝酒的種類一般由主人征求客人意見,從烈性酒開始推薦(如:白酒,葡萄酒,啤酒,等順序)。
6 開始第一杯和結束的最后一杯一般由主人提議開始或結束。
7 一次酒宴一般一個人宜向在座每人敬一次酒。
8 敬酒順序以身邊順時針或逆時針方向為宜,既表示排名不分先后,又不容易記漏。也可最先向領導、長輩敬酒。
8 北方部分地方(如河南)有敬酒者自己不喝,只給被敬者倒酒,端酒杯的習俗,被敬著須喝完,(一般3杯),表示對被敬者的尊敬。
9 有時朋友之間會開玩笑鬧酒,如提議某男某女(非夫妻、戀人)喝交杯酒,屬于正?,F象,只要大家氣氛適宜,可以大方一點,切忌一味固執(zhí)或發(fā)惱,掃興。
10 酒席上的活有的純屬玩笑,有的是半認真,半玩笑的,注意判別,不一定都當真。
11 注意自己酒量留有余量(一般都認為你已自己留了余量),否則很可能喝醉。
12 給離自己座位較遠的人(平輩、同事間)或長輩領導敬酒時,起身到其座位旁敬,更顯尊敬。對晚輩、部下等則一般不必。
13 敬酒時站還是座看具體情形和當地習慣。但對方站,則也要站。
14 敬酒時應說點活(祝福,感謝等),很熟悉的朋友也可簡單說“XX,我敬你,)。
15 所有的規(guī)則都應因地制宜,注意學習留心觀察當地的習俗。
熟悉規(guī)則將使你在酒宴上輕松自如,舉止得體。高興而去,盡性而歸。既豐富了業(yè)余生活,又結交了朋友。
3,喝酒有哪些規(guī)則
一開始隨便喝喝,喝到后面你要是資格最低就得去敬最大的領導,一般領導都會擋酒的,你就說你隨意,我干了。酒量好的可以走圈還有就是碰杯的時候你杯子口要比對方下一點,別人站起來喝你必須站起來,坐著∑你也就坐著喝。
共同飲酒者對所造成后果的責任劃分 共同飲酒者如果沒有因為飲酒造成諸如死亡或者身體受傷等后果的,自然也就無從談起責任承擔問題,但若造成了共飲者之一或一人以上的傷亡后果而引發(fā)糾紛的,就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于飲酒所造成后果的歸責問題,經綜合分析,有兩個歸責原則,一個是過錯責任原則,另一個是公平責任原則,而劃分這一歸責原則的一般根據和標準,主要是看共飲者在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若主觀上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首先認定死者自己承擔主要責任(70%責任)。理由是:死者是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等應當是清楚的,對過度飲酒即酗酒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者危害應該是有清醒認識的,是明知的,但其未能控制住酒量,最終導致因飲酒過量經搶救無效死亡。讓包括被告在內的其他飲酒者承擔次要責任,理由是:在飲酒時未盡到相互保護安全的注意義務,對張永生死亡的后果主觀上存在過失,應承擔過失賠償責任。在確定具體責任人的問題上,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申請追加張永建、唐建生和飯店老板張其星為被告,那么法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應承擔次要責任的有三人,即韋建平、唐建生和張永建,讓被告韋建平承擔30%的責任的三分之一即10%的責任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對共同飲酒出現傷亡后果需要承擔責任常見的情況,經歸納大致有以下四種: 1、故意灌酒、勸酒型。在我國不少地方的“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風俗,有的干脆“舍命陪君子”。勸酒、灌酒者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因身體疾病不能飲酒,或者剛剛痊愈不宜再飲酒,或者共飲人明確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體狀況不適宜等原因不能繼續(xù)飲者,或者有證據足以證明某一共飲者不宜繼續(xù)飲酒,仍違背其意愿,強勸、力勸其共飲等等,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由于這一情形和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的,應認定為具有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灌酒、強行勸酒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本案因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一同飲酒者對死者有強行勸酒、灌酒的行為,所以不能認定是有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 2、放縱型飲酒。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fā)現飲酒后的不良反應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于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fā)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對飲者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3、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xié)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fā)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于發(fā)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后,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xié)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屬于這種情形,被告等三人發(fā)現張永生喝酒喝醉后,應當及時通知他的家人到場處理,或者撥打“120”進行醫(yī)護救助等,但他們卻僅將其扶到椅子上休息,然后繼續(xù)飲酒,當發(fā)現張永生鼾聲停止已無呼吸時,才打“120”急救,但為時已晚,雖經醫(yī)療救治,但未能救活,對張永生的死亡,他們三人均違反了及時通知、及時協(xié)助救護和照顧、幫助的義務,采取的是放任的態(tài)度,其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張永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為直接為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創(chuàng)造了條件,應承擔與其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 4、雙方均無過錯型。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fā)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發(fā)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fā)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